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及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
第三条 公司名称: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滨海石化产业研究院(天津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
第四条 公司住所: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—中关村科技园华塘睿城四区3号楼
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
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:一般项目:技术服务、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交流、技术转让、技术推广;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;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;新材料技术研发;创业空间服务;人力资源服务(不含职业中介活动、劳务派遣服务);软件开发;机械设备研发;工业设计服务;专业设计服务;电子产品销售;互联网销售(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);科技中介服务;业务培训(不含教育培训、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);教育咨询服务(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);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;智能机器人的研发;石油制品制造(不含危险化学品);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;涂料制造(不含危险化学品);炼油、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;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;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;新兴能源技术研发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
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
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:2000 万元人民币
第五章 股东
第七条 股东名称: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高科技开发中心,出资方式:货币,出资额:2000万元,出资时间为:2041-5-31。
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、职权、议事规则
第八条 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。股东依据《公司法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所列决定时,应当采取书面形式,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。
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,只设一名执行董事,由股东任命产生,执行董事任期3年。
第十条 执行董事依据《公司法》第四十六条行使职权。
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1名,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,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,并依据《公司法》第四十九条行使职权。
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,设监事2名,由股东任命产生。监事任期每届3年,任期届满,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三条 监事依据《公司法》第五十三条行使职权。
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
第十四条 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
第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,从《营业执照》签发之日起计算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。
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。
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根据《公司法》而制定,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。本章程一式三份,股东留存一份,公司留存一份,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。
2021年7月19日